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规征求意见,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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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fb.sz.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11137809.html)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政策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提供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通知内容,对于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将予以免征。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香港的高端人才,促进深圳与香港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深度合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这意味着,无论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所得,只要符合政策规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通过减轻香港居民在深圳园区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促进深圳与香港在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现就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深圳园区。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