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政策再升级

一、政策背景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二、关键内容

1、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期限延长:

对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较长的期限内分次纳税,减轻一次性纳税带来的经济压力。

从政策沿革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第二条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该条款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将分期纳税的时间段延展到36个月。

2、政策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4、信息共享与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以加强政策落实与监管。

5、文件废止:

公告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显示了政策的更新与整合。

三、政策影响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加灵活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同时,通过分期纳税的方式,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企业实操指南

1、离职员工的涉税事宜

在上述2024年第2号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这意味着,对于离职员工,公司需要在员工离职前确保其完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后续的税务风险。

2、备案事宜

与之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一致,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没有进行备案,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相关的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涉税信息。此外,企业还需要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以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全面掌握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新政策的实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和灵活性,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股权激励计划来推动自身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企业也需严格遵守相关备案和报告要求,确保合规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6日